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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2 / 2)

时期科举考试在乡试及会试皆以四书的内容命题,要求考生以古人的语气阐述经义,“代圣人立言”,用八股文作答。八股文有很多格式上的要求,极为讲究形式。只有到了科举最后一关,用以决定名次的殿试,才会改为考时务策问。但是考生答策的内容很多时都并不重要,清朝的皇帝便惯以试卷的书法取定殿试名次的高低。

热衷科举的人只识四书五经,其他以外的知识,统统都成了“杂学”,很多读书人都是一概不通。讽刺科举的儒林外史中便记载了这样的一个笑话:有人对明朝的进士范進开玩笑说:“今下如果是四川的苏轼来考,文章亦只能是第六等了。”范進答道“苏轼既然文章不好,考不上也罢了。”原来他竟然不知谁是苏轼。

而就算是对四书五经的内容,科举亦只要求因循前人的思想,以华丽词藻作出合乎格式的漂亮文章;不求有独立思考、创新见解。考生的实际见识和才学在八股文的要求下反而被忽略。于是不少考生索性舍四书五经,专门钻研为应付考试而设,称为“帖括”的八股文范文选刻本。当时一些人称八股文为“敲门砖”,意即考取功名后便可弃之如敝屣。曾经有人将八股文与“鸦片”、“缠足”并列,认为是荼毒中国人的三大害。

晚清时力主废除科举的康有为与梁启超两师徒,可算是一对才学与考试成绩不相乎的典型例子。

梁启超十二岁便入学成为秀才,十七岁举人,被称为神童,算是科举得意。但梁启超中举后自认“帖括之外不知有所谓经史也”,遇见康有为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窍不通,反而要拜老秀才康有为为师。相反,康有为书香世家,家中有萬卷書樓,年少已熟读经史子集古今典籍。虽然康有为名满广东南海,但他十六岁成秀才,获贡生身分后却是乡试六试不售,失意科场二十载。三十六岁时方才时来运转中举人,得以与徒弟梁启超一同上京赴考,会试最终能以首名及第成为会元,高中进士。

影响

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超过一千三百年,对中国以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莫不受科举的影响。

科举原来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材。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材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一种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最初东亚日本、韩国、越南均有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

在中国之后。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十八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取的考试原则与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今天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举制度的延续。

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拻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以巩固其统治。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士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份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科举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在其考核的内容与考试形式。由明代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

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朿;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大部份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另外科举亦局限制了人材的出路。唐宋八大家都是进士出身;但到了明清两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材的同时;亦埋没了民间在其他各方面的杰出人物;百年以来,多少各式菁英被困科场,虚耗光阴。明清以来中国社会的因循自封、人材的奴化,与科举考试内容的朿有著相负相承的关系。

就算在科举被废除以后,它仍然在中国的社会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孙中山所创立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五权分立,当中设有的“考试院”便是源出于中国的科举考试传统。另外,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中国大陆的高考中看见。例如分省取录、将考卷写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头装订起来,从而杜绝判卷人员和考生串通作弊、称高考最高分者为状元等等,俱是科举残留的遗迹。

作弊及其防御

由于科举考试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生的富贵荣华,

因此不少人均企图以作弊以在科举中取得好成绩。最常见的作弊有三种,一是贿买(即贿赂主考官以获取好成绩)、二是夹带考试经文(带书或抄录于随身物品中)入内作弊、三是请人代考。

贿买

唐代武则天时代曾设立糊名的办法,遮掩考生的名字以减少批卷者认出撰卷人的机会,这做法在宋代以后成为定例。同时又发明了誊录的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并以抄本送往评级。这样批卷者连辨认字迹也不能。然而,考生仍可与考官约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词来作暗号,即所谓“买通关节”。为了减少这种可能,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的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清代入关初期便曾发生了

丁酉案(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河南,山东,山西五闱弊案,最后以江南闱十六房主考全部斩立决,数百名举人在满兵夹带下重考,之后数十人被判死或贬徙尚阳堡宁古塔。是为中国科举史上最大的科场舞弊案,一般认为这是满族统治者以严刑酷法震撼汉族知识分子,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夹带

[图]贡院内的号舍

唐代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以阻止夹带作弊。宋朝起,考试在贡院内进行,贡院内考生之间是以墙壁隔开的,称为号舍。考生不可以喧哗、离场,以防止傳卷或传话。但是夹带经文这作弊方法始终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常见的方法有将经文藏在衣服鞋袜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蜡烛等等都曾被用作夹带。明清的科举保安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试场”的程度。除了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外,乾隆时更曾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至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限。此外对检举夹带者有赏格,被发现者除了取消资格外,更要带枷示众。但科场舞弊始终未曾彻底有效地受到打击。有传说指一次会试中有举人把夹带的书本掉在地上,奉旨检查的亲王却为他掩饰,说:“何以携帐簿入场!”

代考

代考在唐朝时颇为常见。为了防止代考,需要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进场前考官会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分。但是代考作弊似乎亦没有被完全杜绝。例如民国初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便是历史上著名的代考“枪手”,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获得中举。

武举

唐代武则天始创选拔武将的武举考试。至清朝时改称武科。历史上武举一共进行过约五百次。相对于文科举,武科举较为不受重视。历朝的武举时而被废,时而恢复。而武举出身的地位亦低于文科出身的进士。

唐代的武举主要考举重、骑射、步射、马枪等技术;此外对考生外相貌亦有要求,要“躯干雄伟、可以为将帅者”。宋代时规定武举不能只有武力,要“副之策略”,问孙吴兵法等。到了明朝时更改为“先之以谋略,次之以武艺”,如果在答策的笔试中不及格,不能参考武试。初期的笔试考三题,试策两题,另一题论考四书。后来四书的题目改为默写武经。武试则最少要求骑射九矢中三,步射九矢中五。至清朝时,改为先试马步射,马射二回六矢,中三为合。步射九矢中五为合。之后比并力气,包括拉硬弓、舞刀、举石。弓分八、十、十二力;刀分八十、一百、百二斤;石分二百、二百五十、三百斤。合格者才考笔试。

宋以前并没有“武状元”之设。首名武状元产生于宋神宗时,为福建人薛奕,后与西夏作战时战死。历史上著名由武举出身的武将尚有唐代的郭子仪(唐玄宗开元初年武举异等),明代戚继光(明世宗嘉靖年武进士),北宋徐徽言(文进士出身,后弃文习武,徽宗授武状元)等等。

中国以外的科举制度

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历史上其他一些周边的国家除了有学子赴中国参加科举考试外,也在本国设立科举制度。

越南

越南的科举制度,始自于1075年始,至1919年止,是全世界科举制度最晚废除的国家。

越南的科举制,最早始于李朝的仁宗太宁元年(1075年),但李朝的科举制一共只举行四次,人数也较少,未产生较大影响。其后陈朝太宗建中八年(1232年)时,再度实行科举,其施行方式,是设立太学,由太学生参与考试,来取得进士资格。其后为了扩大科举取士,陈朝睿宗于隆庆二年(1314年)正式创立进士科,让更多的人能参与进士考试。

黎朝时,进一步模仿中国明清的科举制度。明太祖洪武三年,曾允许安南、高丽、占城士人在本国乡试通过之后,到南京参加会试,之后明成祖永乐四年(1401年),又一度将安南收入版图,这些都促成中国科举制对其后的黎朝越南重大的影响,包括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的考试方式,以及黎朝裕宗(1705-1729)时设立武举。其后阮朝的明命十年(1832年)进一步引进八股文为主要的考试内容,此外,黎朝和阮朝都有成立与明清时贡院类似的专门考试场所。

朝鲜

朝鲜的科举制度始于高丽时代光宗9年(985年),并到朝鲜时期才正式实施。朝鲜时期的科举制度分为文科、武科及杂科(易学科、医科、阴阳科、律科)。每三年举行一次“式年试”,此外还举行各种不定期“别试”。不定期有国王亲临考场的“亲临试”,该试再分成成均馆儒生参加的“谒圣试”和在昌景宫举行的由官员参加的“春塘大试”。

朝鲜王朝的统治阶级是“两班”,即文班和武班的大臣。科举考试是成为两班文武的必由之路,名义上平民也可以参加,但事实上主要被两班子弟垄断,尤其是文、武两科。

杂科中的医科考试会在汉阳举行,一般每五年一次,目的是要补充内医院的大夫空缺,假如五年内没有空缺,便不会举行。医科考有关“内景”﹝内科)、“外形”﹝外科﹞、“杂病”、“汤液”﹝药学﹞、“针灸”等五科的知识。

日本

日本在8、9世纪时仿照唐朝的制度举办贡举,分为秀才、进士、明经、明法、医、针六科,其中以秀才科为盛。由于参加科举的子弟逐渐贵族化,生源减少而考试流于形势,江户时代贡举已经绝迹。

科举名衔称谓一览

孝廉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为士大夫的主要途径。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宋太祖之后,进士由御前殿试取录,进士从此成为“天子门生”;同时亦明文规定以后举人不得自称考官门生。

贡士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后,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士。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士。

进士意即贡举的人员。唐代科目中以进士科最被重视,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

举人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秀才别称“茂才”。本系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榜眼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探花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解元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贡生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肆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

科举的好处

丘吉尔说,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它只是“最不坏”的制度。一切制度选择,均当作如是观。科举这东西,就像葡萄,尝到甜头的都不吭气,尝不到的大骂其酸。我们有近百年不用科举,回头比一比,科举的好处真是说呀说不尽。

就说培养人才,目标不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科举做得到。先说德,从前说“场中莫论文”,论什么?论运,还要论阴骘。黄昏,号舍的门一关,就有号军在巷道间巡行,一边

喊“有冤的报冤……有仇的报仇……”再加上广为流传的科场果报故事,一灯如豆,阴风凄凄,能从里面站着走出来的,不是真正德行无亏,就是心理素质极强。

次说智。科举的关键是“代圣人立言”,也就是揣摩的功夫。这不容易,你得像秘书为大人物写讲话稿,想想他对于这个题目会说怎样的话,还不许提到圣人们死后发生的事情。过去常讥笑科举出身的人学问空疏,哪知道他们是自我封锁,免得一不留神让东周的人说了西汉的话,北宋的人通晓南明的典。而今的历史剧编剧要有这份功夫,才叫阿弥陀佛。

再说体。院试乡试会试殿试,你以为体质差的人能过关?四五平方米的号舍里,食宿在此,作文也在此。很多地方的考场没有顶棚,要落雨不怕,落雪也不怕。进场的时候得挎个大考篮,笔墨纸砚,衣食水米,全在其中,不亚于步行入藏的旅行者。最惨的是到了殿试,得自己背着考试用的桌子和凳子,从东华门一直走到保和殿。谁说科举培养出来的人才“四体不勤”?

不单德智体,还有美劳。基层考试有人抄朱卷还好,想殿试点翰林吗?写字得黑大圆光。不仅要苦练书法,还要懂得如何配制好墨,加松香使之凝,入锅灰使之润什么的。乡试会试都是三四天,又没有

冰箱,不能都吃熟食,谁来为你煮米煮菜?还不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科举出身的人,起码不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非如今高分低能的大学生可比。

对社会而言,科举的一大好处是均衡贫富。看过《儒林外史》吧?范进一中举,就有人送银两,送房屋,送田地,还有夫妇来投身为奴。浑家一死,范进马上就成了富家的乘龙快婿。财富就这样通过科举在社会中自然流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就因为它是实现公平“看不见的手”啊。

最后说一个科举养士最大的好处,也是千百年骂名所在:消磨意气。人才天生,但要成为栋梁,最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经得起折腾。经过院试乡试会试殿试一系列折磨(还可能是重复重复再重复),终成正果,好比唐僧师徒八十一难后修得金身,浮躁之气尽去,沧桑之感顿生。将来为官一任,才不至于猛冲直撞,误人误己。相比之下,现今大学生所受挫折训练太少,不利于适应社会各种规则潜规则。只有考T考G拿OFFER被拒签再被拒签,差堪比拟。要不怎么说“海龟”才是人才呢?

摘自《野史记》作者:高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考试反舞弊手段面面观

光绪三十一年的八月初四日(1905年9月2日),清廷下诏废止科举制度,距今年恰好是一百年的时间。但从清末开始,科举制度的合理因素都淹没在学者和政治家的激愤言论之中,人们对科举制度的认识也一直呈现出明显的偏颇状态。为此,笔者在本文中重点介绍和评述历朝历代为保证科举选材的公正性而制定的各项关防制度,希望能借此让人们对科举制度的真实面目有更多的认识。

一、糊名与誊录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糊名在宋代常称为“弥封”,就是要把试卷卷首的考生姓名、籍贯和初定等第都要封住或者裁去,以防评卷官徇私作弊。糊名法创立于武则天即位初年,但没有在科举考试中普遍使用。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建议在科举考试中使用糊名办法,得到宋太宗的采纳。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糊名法在省试中开始实行。采用糊名法以后宋真宗高兴地对宰臣王旦等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1〕

糊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中说:“本朝进士,初亦如后制,兼采时望。真宗时,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因为不再考虑考生平时的真实水平和道德表现,只重考试成绩不重品行,导致进士及第者也不一定是众望所归者的弊端。但是,从科举制度保证公正性的角度而言,糊名的优点是明显大于其局限性的。

北宋国子监学生郑獬的遭遇就与糊名直接相关。郑獬曾求学于湖南湘阴县的笙竹书院,后来成为国子监生。据沈括的《梦溪笔谈》卷九记载,国子监选拔考生时,郑獬的成绩只排在第五位,心高气傲的他十分不满意自己的名次。按惯例,被录取的考生要向国子监祭酒写信表示感谢。而郑獬则在写给国子监祭酒的信中大发牢骚,宣称自己“李广事业,自谓无双;杜牧文章,止得第五”,并将国子监祭酒比作劣等的驽马、挡路的顽石,而将自己比作千里马、巨鳌。国子监祭酒看了以后,暴跳如雷,恨得咬牙切齿。郑獬殿试时,考官恰恰就是那位国子监祭酒。这位考官发誓一定要让他落榜,因此他特地在众多的试卷中找到一份文笔极像郑獬的卷子,毫不犹豫地将这份试卷淘汰掉。但是阅卷完毕拆封以后,这位主考官发现被淘汰的试卷根本不是郑獬的,而郑獬则高中状元。糊名制度的实施是郑獬能逃脱国子监祭酒报复的关键,这也说明糊名是使科举制度走向公正的重要一步。

与糊名帮助郑獬一举成名不同的是,作为苏门六君子之一的李廌则因为糊名而名落孙山。据《鹤林玉露》记载:元祐中,苏轼主持礼部考试,他想让李廌考上。在举行考试之前,苏轼特地写了名为《刘向优于杨雄论》的文章送给他。苏轼托李廌的朋友将文章送往李家。而李廌恰好有事外出,他的仆人将苏轼的文章放在桌子。送书信的人离开不久,章惇两个儿子——章持、章援来李家拜访,看见放在桌上的文章,喜出望外,就占为己有了,并回去认真揣摩。李廌回家之后,不见苏轼的文章,心中怅惋不已。考试时,试题果然与苏轼所写的文章十分类似。章持、章援模仿苏轼的文章挥笔而就。而李廌则因心情烦闷而表现不佳。苏轼认为第一名肯定是李廌,等评阅完考卷拆号时,第一名却是章援,而文笔与章援相同的章持则排在第十位,李廌最终落第。苏轼为此事懊悔不已,作诗送给李廌:“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空迷日五色”〔2〕。如果不是糊名,李廌是肯定高中榜首的。糊名之后,评阅考卷者只能依据程文定等第,这说明糊名法对科举公平取士的贡献是相当大的。

糊名与誊录实行以后,使庶族与士族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以期在科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他们之间贫富、贵贱的等级界限,使“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取舍原则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有一次科举发榜后,真宗问王旦,在及第人中“有知姓名者否?”周围回答:“人无知者”〔3〕。糊名誊录之后,由于完全是以文取人,这样也就失去了结合考生的平时表现进行录取的优点,当时就有人对此提出批评,据《吹剑四录》载:“唱名状元严州方梦魁,赐名逢辰,右足跛,左目瞽。第四名川人杨潮,南省元泉州陈应雷皆瞽一目”,认为这是糊名考校所带来的消极结果,影响了科举考试的声誉。但从这一史料记载的结果来看,方逢辰虽然有身体的缺陷,但他是南宋末年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著有《孝经解》一卷、《易外传》、《尚书释传》、《中庸大学注释》等学术著作。这一史料既反映了糊名誊录制度在宋代科举考试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行,也表明实行糊名誊录之后,科举考试的选拔功能并未受到影响,依然能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

客观地说,糊名、誊录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绝科场舞弊的发生,考官和考生之间仍然可以通过做暗记的形式作弊,这就是所谓的“关节”。清代通关节的技术也随着科场规制的严密而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还出现了一个专门术语“用襻”,“襻”就是旧时衣服上扣住纽扣的套。往往约定的暗号为两个字,好像古代衣服上的襻扣。钟毓龙《科场回忆录》载:杭州有个叫冯培元的探花,为了报答曾经资助他完成学业的富人的厚恩,想让这位富人的儿子考上,就帮他与人约定在答卷中写两个“襻”字,富人得到“襻”字以后,心花怒放,特意以重金聘请一位誊录书吏来誊录试卷。考试结束后,富人又热情款待誊录书吏。在酒酣之际,这位誊录书吏得意洋洋地向富人邀功,说发现试卷中有两个字不通,帮着改掉了,而这两个字恰好是用于通关节的“襻”字,这位富人舞弊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二、考官选聘与管理

科举考试的主考官称作“主司”、“主考”、“主文”、“有司”等,负责科举考试的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是科举公正取士的关键人物,一般由进士出身的高级官员担任,这是历代都遵循的惯例。

唐代科举考试最初是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但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改为礼部侍郎担任。与唐代主考官是一个专门职位不同,宋代以后主考官逐渐改为临时派遣,皇帝的文学侍臣,如著名文学家欧阳修、苏轼、梅尧臣都担任过这一职务,他们的品级大多高于礼部侍郎。明清时期进一步提高了主考官的品级,清代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基本上是一正一副两位,都由皇帝从翰林及进士出身的官员中选派。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会试总裁,清初由内阁大臣大员担任,二至七人不等,咸丰后定为四人,一正三副,由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一、二品官员担任。乡、会试的正、副主考,均为临时差使,没有任期,考试结束以后即归原职。

除主考、同考之外,还有监临、监试和提调等负责考试事务的官员。

从考官的选聘历史来看,历代王朝对于考官的选聘是逐渐严格的,由皇帝直接任命,并形成了一套任命程序。不仅如此,担任各级考试官员的品级和地位也呈上升趋势。这既反映了科举考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又使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得到了体现。这是从考官这一环节保证科举公正性的重要努力。

由于考官是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加强对考官的管理是防止科场舞弊的重要环节。从唐代后期开始,对考官实行锁院制。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正月,翰林学士苏易简被任命为主考官,“既受诏,径赴贡院”,并且将贡院锁起来,以杜绝请托。这是宋代锁院制度的开始,此后成为定制。据《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条记载:朝廷在任命主考官和其他考务官员的时候,要求朝廷官员到朝堂等候命令,命令下达之后,“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执乘驭,同考试等官,迎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主考官入贡院之后,直至考试结束、定出等第名次以后才能出来,少则三五天,多则五十多天。而殿试一般锁院三日。锁院期间,不能会见亲戚朋友,也不得与贡院外有书信联系,主要是防止泄露考题、通关节等科场舞弊行为的发生。

尽管如此,锁院制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考官舞弊,特别是对考官在被任命之前与考生约定是无法控制的。据《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载:宋代翰林学士杨大年在没有出任主考官时,有一些想参加科举考试的同乡来拜访他,并对他说:“学士必持文衡,幸预有以教之。”其同乡希望他能透露些考试的消息。杨大年一听,十分不高兴,就起身离开,一边往屋里走,一边说“于休哉”。当年科举考试,杨大年果然被任命为主考官。考试的结果是“凡程文用‘于修哉’者皆中选”。而当时在场的同乡有一半人根本没在意杨大年说“于休哉”暗含的意思,后悔不已。

在科举考试中,不仅与考官关系密切者是舞弊的高危人群,皇室宗亲也是有机会与权势获得考官偏袒的群体。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开始,对皇室宗亲实行另外考试,这种考试称为“宗子试”,参加的对象为皇帝五服(是指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和自己五代)之外的亲属。尽管宗子试的录取比例比较大,但也说明了封建王朝努力维护科举取士公正性是有一定真实性的,不仅防范考官子弟、亲戚等作弊,对于皇族子弟的科举考试也实行严格控制。

明清时期对考官的限制则进一步加强,清代乡会试对入闱官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入闱官员主要包括乡会试的内帘主考官、房官、内监试、内掌收,外帘知贡举、监临、提调、监试、外收掌、受卷、弥封、誊录、对读、供给等负责考务的官员。入闱官员应根据这一规定自行开出应回避的考生的姓名,由主考官核实以后进行公布,点名时去除有关考生的姓名,不准该考生参加本科乡会试。如果不主动开列姓名而自己的亲属又被录取的考务官员,除自己要被革职查办以外,该考生所获得的功名也要取消。鉴于江南乡试包括江苏和安徽两省的考生,对分属于两地的地方官员亲属的回避更为严格。清代科举回避制度涉及面之广、制度之严密是前所未有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清代科举因袭明朝,但其回避规定更加详密,可谓‘设法防闲,纤悉具备’。”〔4〕

三、阅卷的管理与监督

明清科举考卷的评阅程序非常严格。外帘官将糊名、誊录和对读之后的朱卷送入内帘之后,负责评阅的内帘官员就开始工作了。在阅卷工作开始前,主考官按一定数量将考卷分成堆之后,按照抽签的方式分给各位具体评阅的房官。而评阅试卷的房官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应评阅哪些试卷,房官与试卷都是临时匹配的,以防止由于请托而打人情分。阅卷时房官只能评阅所分给的试卷,不得干预其他人阅卷,或互相抽看,房官之间也不能私自谈论试卷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避免房官之间互相串通舞弊。在评阅试卷时,试卷的“去取权衡专在主考”,而各房官的职责就是向考官推荐优秀的试卷。房官将自己视为上等的试卷用蓝笔加标记之后,推荐给主考官,称之为“荐卷”,也称为“出房”。如果某考生的二、三场试卷特别出色,而第一场试卷未经推荐的,还可以补荐。正副主考官先审阅头场的“荐卷”,然后再看二、三场的,然后综合三场的成绩决定是否录取。由于明清时期历来就重视代圣人立言的八股文,而头场就是考八股文,因此头场八股文水平的高下就成了能否录取的关键了。

为保证房官阅卷的质量,房官和主考官还要在没有推荐的试卷上加简单的批语,以说明没有推荐或推荐不录的理由。为了保证不因遗漏好试卷而使有才华者落榜,主考官还要在落卷中寻找好试卷,称之为“搜落卷”,或称“搜房”。岳麓书院的学生左宗棠参加湖南乡试时,就是通过“搜落卷”被录取的。为防止主考官在评阅考卷过程中的随意性,房官在推荐试卷时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房官举荐的考卷被主考官否决,他可以再次推荐,称为“抬”。若这份试卷多次被房官推荐,而又多次被主考官刷下来,就称之为“抬轿子”。落榜的考生可以在发榜后的十天内,顺天在顺天府、各省在布政使的公署查阅试卷,考生还有申诉的权利。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如果阅卷有不公正的地方,允许下第考生上告。这种做法类似于我们现在高考分数公布之后,考生可以申请查阅试卷。这是对考官认真评阅试卷的严格监督。

为明确主考官及相关考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清代科场严格规定不同性质的工作使用不同颜色的笔,如乡、会试内帘主考官用墨笔,房官用蓝笔,内监试用紫笔,内收掌及书吏用蓝笔;外帘工作人员也用不同的笔色: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外收掌官都用紫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并严格规定各种颜色的笔不能混用。正如商衍鎏先生所说:“以用笔之颜色,明所负之责任,防微杜渐,用意至深。”

尽管如此,在括帖之风盛行的明代,考官偶尔也不能发现考生试卷中的问题,甚至完全是抄袭的文章都不能识别的事例。《万历野获编》卷一六载: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会试,有一位邹姓考生的考卷被房官荐为榜首,但其他房官认为取为会试第二名比较恰当。放榜之后,邹姓考生还大为不满。试卷公布之后,社会一片哗然,“有言前场七艺,尽录坊刻,自破承至结题,不易一字”。尽管这是考官评阅考卷时的失职,但明代的选本汗牛充栋,考官们不可能看到所有的坊刻本文章,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坊刻本所选的是历代科举考试成绩优秀者的文章,不同的房官都能从数量众多的试卷将其挑出来,恰恰也说明八股文有利于考官阅卷,这也可以反映出考官阅卷是公正的。

为保证考官阅卷的公正性,清代还要磨勘试卷,即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其目的在于“防弊端、正文风、所关綦重”。并制定了被《清史稿》称为“禁令之密,前所未有”的磨勘条例。按照《钦定礼部则例》的规定:直、省乡试发榜以后,监临、提调等将朱卷、墨卷一同封好加印以后,与举人试卷一起限时解送至礼部,并对解送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山西、山东、河南限二十日,陕西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湖北限五十日,福建限七十日,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限九十日。顺天乡试及会试考卷由提调封好之后,于发榜的当天送交礼部。然后,由皇帝选定科甲出身的京堂科道官员四十人进行磨勘,磨勘官要回避本省试卷。

磨勘时,要检查出题是否有纰漏或过错,并对命题时的纰漏和过错的处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内帘官评阅试卷也进行严格检查,并规定了各种处罚措施。如朱卷内,主考、房官应通读圈点。如发现房官没有通读圈点者,降职一级。如主考官没有发现房官的这种行为的,扣发俸禄一年。在评阅考卷过程中,如果房官对于考卷文章的圈点有错误者,扣发房官俸禄一年。如主考官没有纠正房官的错误,扣发俸禄六个月。主考官和房官没有按照规定用不同颜色的笔,主考、房官和内监试官都要扣发俸禄一年。朱卷内如有用墨笔添改的,责任在主考官;有用蓝笔添改的,责任在房官。磨勘官查明确是何人的笔迹之后,该人都要被降三级官职。对于外帘官工作的磨勘,主要集中在誊录、对读等直接接触试卷内容的工作上,如弥封所漏印卷上条记及错印卷面籍贯,弥封所的负责官员要扣发俸禄三个月。誊录生誊写朱卷时,通篇潦草,就要严格追查选送誊录书手官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对读生在对读过程中发现了错误而自行改正时,应用赭黄颜色的笔。如误用紫色笔改正,则要扣发对读所官员的俸禄三个月。此外,磨勘官还要复查考生的试卷,防止有考生冒名顶替。

不但磨勘官员要检查乡、会试的工作,清代还通过复勘对磨勘官的工作进行严格检查。试卷磨勘完毕以后,选派本科考官之外的由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堂衔的官吏担任复勘大臣,对磨勘后的试卷再次进行严格检查,以防磨勘官员徇私舞弊,并对磨勘官的舞弊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清代磨勘制度是对考务工作的严格检查,使包括内、外帘官在内的入场官员都能严格地遵守科场条例,公正取士,这是防止科场腐败的有力监督机制。正如《清史稿》卷一百零八《选举志》:“盖自磨勘例行,足以纠正文体,抉剔弊窦,裨益科目,非浅鲜也。”但严密的磨勘制度的负面影响就是使主考官只选四平八稳的答卷,士人答卷也是以符合要求为最高追求,使士人的创造力受到了压制。乾隆帝曾经试图消除这一弊端,他说:“嗣后乡会典试诸臣,务择清真雅正、文义兼优之作,为多士准绳,不得为磨勘周详,反以庸才塞责。”〔5〕但这种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

四、严苛的贡院搜检

贡院即贡士院,又称“棘闱”、“棘院”,是举行科举考试的专门建筑。唐代科举考试时并没有专用的考场,省试一般在吏部南院举行。宋代以后,不仅省试时建立了专门的贡院,而且各州郡也建立了各自的贡院,结束了以往州郡解试临时借用官舍或学校等建筑的局面。为保证公平取士和贡院的考试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舞弊的发生,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贡院规制的建设和执行,其中对士人进入贡院前的搜检近似严苛,其目的在于将各种舞弊行为限制在考场之外,力争贡院竞争的公平性。

考生进入贡院之前必须经过点名识认和搜检,这两道手续是科举考试条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点名是保证科举取士不发生代考的关键。由于古代没有诸如照相、指纹识别等现代技术,即使考生在报考时,投递“识认官印结”,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身份证或准考证,但还是需要识认官临场识认,以防冒名顶替入场。这些识认官的姓名都汇总到乡会试的点名册上。在乡、会试点名入场之前,各识认官都要到场,如果不到,除了要将该考生的试卷纸扣压以外,识认官员还将受到严厉处分。明清乡、会试时,识认与点名同时进行。如果查出请人代考,则将请人者与代考者一同问罪。在点名同时,考生还要领取考试用纸。每场考试都是在前一天点名,从黎明前开始,到傍晚结束。点名识认之后,考生就要接受两道极为严格的搜检。

如前所述,唐代科举还包含有荐举的成分,贡院搜检还相当宽松。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宋代开始重视贡院的搜检,防止考生夹带舞弊。少数民族政权金朝的搜检要比赵宋王朝严厉得多,考生入闱之前要进行严格的搜检,甚至一度采用“解发、袒衣、索及耳鼻”的手段,这种相当苛刻的纪律遭到大臣和应试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对读书人的不尊重,不少应试者拒绝参加考试。为此,朝廷对搜检的手段作出了改革,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让举子在入场前沐浴,更换上由官方统一提供的衣服。这样在防止夹带的同时,也尊重了士人的人格,达到了“既可防滥,且不亏礼”的良好效果,这种防止作弊的办法在中国科举史上也是十分独特的。

明初会试的搜检较为宽松,据说明太祖朱元璋曾经说过:对于这些读书人没有必要像对待盗贼一样来对待他们。搜检在会试中没有得到实行,会试也未设立搜检官。至嘉靖末年,由于“时文冗滥,千篇一律,记诵稍多,即掇第如寄”。这为举人夹带舞弊提供了条件,于是不少举人就将以前的八股文抄在小本之上,挟带入考场。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规定:举人入贡院时,必须严格搜检;如有怀挟或委托他人夹带文字进入贡院,一经查出,要在贡院前示众一个月,取消举人功名。这成为明代会试搜检的定制。他们也必须被解衣脱帽,且一搜再搜,明初统治者对士人的优厚待遇也从此消失了。《万历获野编》记载了一个叫邵喻义的举人在搜检过程中的遭遇: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浙江人邵喻义是一个有才华的读书人,他参加第三场考试时,试图将自己所编纂的书带入考场时,与搜检的军士发生了争执,军士认为他是携带舞弊,引起邵氏的愤怒,双方发生扭打,邵氏被搜检军士捆绑起来,内监试御史李时华命令军士脱去其上衣,痛打二十棍之后,绑在贡院前示众。尽管依据当时的科场条例,邵氏的行为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夹带,但无人敢为之申辩。

而乡试、童试的搜检自明初就十分严厉。明末制艺文大家艾南英久困科场,他说:“为诸生者二十年,试于乡闱者七年……备尝诸生之苦,未有如予者也。”他描述参加学政主持的院试点名、搜检时士人的丑态和痛苦:考试那天,考生站立在“冰霜冻结”的门外,而学政则穿着华丽的衣服坐在考棚大堂之上,还是“灯烛围炉,轻煖自如”。搜检开始之后,考生则在露天之下解开衣服,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提着考篮,等候郡、县官员的点名。点名之后,慌忙跑至学政前面。每一名考生由二名军士进行搜检,“上穷发际,下至膝踵,倮腹赤踝”,这样搜检数遍之后,即使身体再强壮的考生都是冻得“齿震悚栗,大都寒冱不知为体肤所在”。艾南英还说乡试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入乡闱,所为搜检、防禁、囚首垢面、夜露昼曝、暑暍风沙之苦,无异于小试。”〔6〕可见明代严苛的搜检虽然是保证贡院纪律的有效措施,但也对考生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随着科举制度地位的提高、科场竞争日趋激烈,清代科场的舞弊行为也层出不穷。自清初开始,朝廷就制定了严格的搜检制度,《钦定礼部则例》规定:“令搜检人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如有怀挟,即将本人照例枷革。”

为解决怀挟这一弊端,乾隆下令有关官员制定更加严格的搜检措施,特别是对考生的穿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帽子,还是衫、袍、褂,都必须是单层的。皮衣和毡衣要去掉里子,裤子不论绸、布、皮、毡都只许是单层,袜子用单层的,鞋用薄底,坐垫用单层毡片;其次,对考生考试所用的工具也作出了规定:考生用来装考试工具的袋子也不能有里子,砚台不能太厚,毛笔的笔管必须空心,装水的容器用陶瓷,木炭只准两寸长,烛台要求是用锡做的并且只能是单盘的,烛台的柱子必须空心通底,糕点都要切开。“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考生装用品的篮子要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对搜检时的姿势也进行规定:“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这里说的亵衣和裈裤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内衣和内裤,入场时都要解开。

与此同时,不仅严格搜检考生,而且还对所有进入考场的人员和物品都实行严格的控制。在乡会试进行之前,考场的巡查官对进入贡院的用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搜检,并严格限制进入考场的人数。例如根据康熙十八年(1679年)的规定:“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各带一人。”对执行搜检任务的差役也要经过御史和提调官的查核和搜检,防止他们顶替入场或用其它方式来作弊。实际上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人员都在识认和搜检之列,目的是将舞弊的行为杜绝在考场之外。

我们在探讨科举制度时,经常会面临到这样的两难问题:一方面,科举关防制度的建立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取士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士人的发展,甚至影响所选拔人才的质量。从后者而言,应该让科举选士的制度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在中国这种重人情、实行人治的社会氛围中,灵活性往往会成为滋生舞弊的温床,从而使科举选材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权衡关防制度所带来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关防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因为追求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不但是科举取士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注释:

〔1〕(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三十九。

〔2〕(宋)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五。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四,“大中祥符八年”条。

〔4〕魏秀梅:《清代科场回避制度,1645—1906》,台北中央研究院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期,第4页。

〔5〕《钦定礼部则例》卷九十六《乡会试磨勘条例》。

〔6〕(清)李调元:《制义科琐记》之《艾千子自叙》。

(编辑:独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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